2025-04-14 15:34:40
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,其强制性特征决定了任何形式的“折现”协议均不具备法律效力。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第四条、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条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,即负有不可协商、不可免除的缴纳义务。
社保缴纳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强制义务,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等领域的长期权益。即便劳动者主动提出“自愿放弃社保”或“折现发放”,此类协议也因违反《社会保险法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。例如,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员工王某签订的“社保折现协议”虽经双方签字确认,但仲裁机构仍以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”为由判定其无效。
社保基金具有社会统筹性质,其运作关乎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。若允许个别劳动者通过折现方式规避缴费,将破坏社保基金的稳定性和公平性。正如兰陵县职工服务中心案例所示,即便劳动者认为“自身年轻无需社保”,这种个人意愿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。
补缴义务与滞纳金: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,社保征收机构可责令限期补缴,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若企业账户资金不足,还可能面临财产查询、划拨甚至提供担保等强制措施。
经济补偿责任:劳动者有权以“未缴纳社保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。例如王某案件中,用人单位最终支付了部分补偿金以达成和解。
工伤事故的巨额赔付风险:若员工发生工伤时企业未参保,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、伤残津贴等赔付责任,远高于正常参保成本。
丧失长期保障:社保折现看似短期增收,实则剥夺了养老金积累、医保报销、失业救济等核心权益。以王某为例,其在退还折现款项后仍需通过补缴恢复社保权益。
维权成本增加:劳动者需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追索权益,过程中可能面临时间、精力和经济成本。山东方舟人力资源公司案例显示,劳动者需主动查询缴费记录、留存证据以保障维权成功率。
王某入职时签订“自愿放弃社保”协议,约定每月获得5000元工资及社保折现。一年后其提起仲裁,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。仲裁委认定协议无效,裁决企业补缴社保,王某退还折现款项,双方解除劳动关系。
案件启示:
劳动者的反悔权受法律保护,企业不能以协议免责;
补缴社保不以协议存在与否为前提,而是法定义务的强制履行;
经济补偿的支付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,体现公平原则。
司法实践中对滞纳金分担存在两种观点:
企业全责说: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缴费主体应独立承担责任;
过错分担说:主张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摊,如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中,法院判决企业与员工按7:3比例分担滞纳金。
劳动者应清晰认知社保的保障功能,对企业的折现提议需明确拒绝。如潍坊某企业试图以提高工资覆盖社保费用,员工通过留存书面沟通记录成功证明企业违法事实。
定期通过社保平台查询缴费记录;
保存劳动合同、工资条、沟通记录等证据;
对企业的口头承诺要求书面确认。
行政投诉: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举报;
劳动仲裁:主张补缴社保、支付经济补偿;
民事诉讼:针对因未参保导致的医疗费、工伤待遇损失索赔。
将社保缴纳纳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;
建立定期核查机制,确保全员足额参保;
对新员工开展社保普法教育。
对历史遗留的折现协议进行清理补缴;
为高风险岗位购买补充商业保险;
设立专项应急基金应对潜在赔付。
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指出,依法参保不仅是法律义务,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。合规用工可提升员工归属感,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率,最终优化企业营商环境。
社保制度作为社会稳定的“安全网”,其强制性特征决定了折现操作的违法本质。劳动者需警惕短期利益诱惑,企业更应摒弃侥幸心理,共同维护社保体系的良性运转。唯有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权利义务平衡,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终身福祉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。